湘潭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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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大学普通本科学士学位授予规定

文章来源:发布时间:2019-05-22浏览次数: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按文学、历史学、哲学、法学、经济学、管理学、理学、工学、医学等九个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 符合以下基本要求的普通本科毕业生,必须在学校规定的修读年限(自入学时起连续计算累计不超过六年)内申请授予湘潭大学学士学位,否则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1、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完成本科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3、在校期间违反校纪校规受记过及其以上处分未超过1次。

  4、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读年限内,达到下列条件中的任意一条:

  (1)CET4成绩改革前达到50分或改革后达到410分;或艺术类专业学生全国英语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合格;或参加权威机构组织的出国语言考试成绩达到出国要求;

  (2)授予理学或工学学士学位的学生通过重修或重考取得的必修课程(不含实践教学环节)学分数不超过35学分,授予其他学士学位的学生通过重修或重考取得的必修课程(不含实践教学环节)学分数不超过20学分;

  (3)参加学科竞赛获得省级三等奖及其以上奖励;

  (4)参加省级体育比赛(含相当于省级的地区选拔赛)取得金银铜牌或前三名,参加国家级及以上体育比赛取得奖牌或名次;

  (5)代表学校参加全国性文艺比赛获国家级奖励;

  (6)在国际国内重要学术期刊以湘潭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公开发表与所学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其中SCI、EI收录期刊的第一作者或通信作者,或CSCD、CSSCI、北京大学版《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期刊的第一作者;

  (7)以湘潭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取得专利授权,其中的发明专利前三名完成人,或实用新型专利前两名完成人,或外观设计专利的第一完成人;

  (8)获得软件著作权登记的著作权人;

  (9)被录取为硕士研究生(不含研究生课程班学生)。

  第四条 港澳台侨及来华留学本科学生,符合本规定第三条之一、二、三款要求的,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条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1、学士学位每年6月授予一次,符合授予要求的学生应于当年5月前向学院提出学位授予申请;

  2、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申请进行审定,向教务处提交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及相关材料;

  3、教务处复核后,提出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六条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不予补发。超过学士学位授予有效受理时间,学士学位不予补授。

  第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学校原相关规定或条文相应废止。

  第八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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